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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子健与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子健,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子健,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曾子健因与被上诉人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子健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钱款来往银行位于福州市,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晋安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曾子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