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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孟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孟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839号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东村。法定代表人:刘全东,经理。被告:唐孟新,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孟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保全费730元,合计1518元,由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