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孟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孟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839号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东村。法定代表人:刘全东,经理。被告:唐孟新,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孟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保全费730元,合计1518元,由天津迪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