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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姜世华与吴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华,吴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133号原告:姜世华,男,1949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文德,男,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姜世华与被告吴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姜世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华撤诉。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姜世华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