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姜世华与吴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华,吴文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133号原告:姜世华,男,1949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文德,男,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姜世华与被告吴文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姜世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华撤诉。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姜世华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