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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双林、吕满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双林,吕满堂,蔡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陆双林,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吕满堂,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蔡彬菊,女,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陆双林与吕满堂、蔡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就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吕满堂、蔡彬菊的房产已抵押于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且被我院查封,将进入另案司法处置。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我院另案处置中,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胡韶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