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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字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没特普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53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平湖担保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广告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吴绍达,美特普广告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绍达,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美特普广告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缪玉如(系吴绍达之妻),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美特普纸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纸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9619-7),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一街。法定代表人缪玉如,美特普纸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置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66854-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吴绍达,美特普置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渊博,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0506第0146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0506第014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0506第01463号民事判决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渊博、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