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怀标申请执行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标,王能能,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怀标,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能能,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力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标、王能能与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795.7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