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苌益华与王洋、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益华,王洋,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07号原告苌益华,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王洋,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高华,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苌益华诉被告王洋、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苌益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益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苌益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