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田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担保人田某乙自愿将自己的工资卡作为抵押,每月工资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直至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