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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1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伦虎,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修水县杭口镇厚家源村10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24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晚7时50分许,被告人张伦虎饮酒后驾驶牌号中型普通货车途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强大道南河路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张伦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l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伦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伦虎醉酒后驾驶中型货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伦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伦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