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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836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洪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杰,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836号原告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久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杰,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杨玉保、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洪伟,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杨玉保、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О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百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