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云建中与云建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建中,云建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41号原告:云建中,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云建龙,男,53岁,蒙古族,林场职工。原告云建中诉被告云建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云建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云建中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