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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云建中与云建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建中,云建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41号原告:云建中,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云建龙,男,53岁,蒙古族,林场职工。原告云建中诉被告云建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云建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云建中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