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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淇与雷祥秀、唐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祥秀,王淇,唐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3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祥秀,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淇,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唐冲,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雷祥秀因与被上诉人王淇、原审被告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8日向上诉人雷祥秀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雷祥秀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祥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