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献毅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毅,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5440号原告:黄献毅,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鋆,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负责人:莫耀武。原告黄献毅与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黄献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献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献毅撤回对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牛湾大坡第一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7元,本院减半收取2428.5元,由原告黄献毅负担。余受理费242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献毅。审 判 长 刘 胜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人民陪审员 陈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