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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与周科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周科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2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朱砂街158号。负责人:蔡凌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燕,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科益,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与被告周科益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