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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胡玉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超,胡玉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超,男。被执行人:胡玉屏,女。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4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屏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