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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605号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孔兵,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