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恢75号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判令: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20350.36元、逾期付款利息186377元。案件受理费28565.3元由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94.85元。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2015年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了25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768629.14元,本院于2015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被执行人履行了100万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余款212093.0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12093.06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4520.93元。现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