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欣亭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欣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欣亭,男,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欣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欣亭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欣亭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涛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