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解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许蓓与闫建国、杨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蓓,闫建国,杨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解23号之一申请人许蓓,女。被执行人闫建国,男。被执行人杨爱香,女。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冀0630执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爱香所有的在涞源县政府办住宅楼X号楼楼房一套(涞房权证字第xxx**号)。现因该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爱香所有的在涞源县政府办住宅楼X号楼楼房一套(涞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继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