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9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台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某某局,邢台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邢台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