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司惩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1121司惩26号被罚款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甬仲裁字(2013)第143号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某罚款5000元。限于2016年10月17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