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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娇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娇,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799号原告:魏某娇,女.被告:郭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的原告魏某娇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与其取得联系,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亦不到庭,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