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娇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娇,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799号原告:魏某娇,女.被告:郭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的原告魏某娇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与其取得联系,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亦不到庭,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