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凡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719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凡余,农民。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凡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朋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凡余醉酒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路与郑州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的顾有余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凡余及鲁B×××××小型轿车乘车人顾少敏、卢忠玲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凡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有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顾少敏、卢忠玲不承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王凡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凡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凡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