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六平与朱其琪、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平,朱其琪,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杨六平,朱其琪,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4143号原告:杨六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朱晓君,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其琪,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朱禾生,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国防路北段酒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6903199XU。法定代表人:张跃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223号1楼、302室、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04534801G。代表人:程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平诉被告朱其琪、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六平撤回对被告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