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红彤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四会市桥邦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桥邦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红彤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桥邦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工业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7136-6。法定代表人:邓坚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红彤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广云路仙溪路段兴业铜铝型材厂(配电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38935886。法定代表人:陈美卿,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会市桥邦金属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580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买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了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是向肇庆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认为在第二种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没有约定,否定了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应属不当。即使第二种方式约定不明,也应按照第一种方式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非直接认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就管辖问题进行约定。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归由肇庆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或由上诉人所在地佛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红彤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与肇庆市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签订的《买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买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约定:“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肇庆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买卖成交确认书》中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但第(2)种方式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启杰审判员 罗静芳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莹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