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生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生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873号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罕路(经营者刘刚,男,生于1982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嵩明县秀嵩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8058225F。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被告赵生留,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7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生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89元(已缴纳),由原告芒市全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