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与刘岩、肖静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刘岩,肖静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15号原告:程丽丽。原告:徐子程。原告:徐敬学。原告:张和云。被告:刘岩。被告:肖静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诉被告刘岩、肖静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0元,退回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