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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与刘岩、肖静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刘岩,肖静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15号原告:程丽丽。原告:徐子程。原告:徐敬学。原告:张和云。被告:刘岩。被告:肖静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诉被告刘岩、肖静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0元,退回原告程丽丽、徐子程、徐敬学、张和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