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胡某某,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负责人胡某乙,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负责人高某甲,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2015)横民初字第02096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按被执行人小组四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标准,给申请人杨某某、张某甲每人支付其应得份额人民币250683.88元。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按被执行人小组后两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标准,给申请人张某乙支付其应得份额人民币197098.91元。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按被执行人小组前三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标准,给申请人胡某某支付其应得份额人民币72096.64元。案件受理费15650元及执行费10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有土地补偿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前组村民小组、横山县白界乡某某村后组村民小组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处的土地补偿款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