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明法与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明法,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明法,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雷州市干部,现住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人民医院西门5-8号。负责人:张英铎,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乌石路段福瑞尔工业区厂房A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长忠,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明法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以下简称恒波通信雷州营业厅)、深圳市优米互联网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米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明法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恒波通信雷州营业厅承认讼争手机属于不合格产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四、程序违法。恒波通信雷州营业厅的代理授权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其辩论、质证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许明法认为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向其销售没有取得进网许可证与3C认证标志的两部UMI3手机属假冒伪劣商品,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的行为构成欺诈,主张撤销其与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签订的购机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因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向许明法销售的两部UMI3手机系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向深圳优米通信公司购买的,且该公司购买时已明确要求深圳优米通信公司供应的手机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向许明法销售涉案手机时没有欺诈的故意,且许明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恒波公司雷州营业厅向其销售涉案手机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或与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有共同欺诈的故意,故许明法有关撤销涉案购机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关于许明法要求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深圳优米通信公司是生产手机的企业,非本案购机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审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亦无不妥。另许明法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许明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明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