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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暴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暴占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331号之一原告: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树里10-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74859248G。负责人周丽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暴占军。原告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暴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昌顺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润清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