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洪菊,周维玖与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玖,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彭洪礼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4892号原告周维玖,男,生于1954年9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绍清,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负责人李永能,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彭洪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周维玖与被告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被告彭洪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维玖申请追加彭洪礼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维玖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绍清,被告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永能、被告彭洪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维玖诉称,2011年秋收后的一天,被告彭洪礼(原村支书)来到赵洪菊家,对赵洪菊和陈兴国两家说,你们的旧房符合复垦条件,但要想拿到钱,要听被告彭洪礼的指挥。不到半个月,就有人来拍照、测绘,当天原告办理了三桌,请到场的人吃了饭。之后,被告彭洪礼让陈兴国和原告把墙推倒、铲平,并种上庄稼。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问及关于复垦补偿一事,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原告旧房复垦一事至今未得到任何解决,期间,原告多次找各级政府要求解决,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被告支付原告复垦期间的工资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最后陈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000元。被告彭洪礼辩称,1、根据一户多宅复垦的条件是:①没有合法的固定住所不复;②属连体房的,一方复另一方不复的不复;③申请复垦的宅基地没有墙体或自行拆迁已耕种了农作物的不复等。被告只是按照政策宣传和实施,被告不可能许愿赵洪菊和陈兴国两家发点小财,更不可能说要想拿到钱,一切听被告指挥。2、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系赵洪菊前夫周维光(已去世)与陈兴国的,周维光与陈兴国系同母异父的兄弟,他们的复垦房屋是以墙心为界分的家,在复垦以前,该房屋的主体结构,他们自行拆毁,并种上庄稼,只剩下一点猪圈。测绘组对该房屋测绘后将资料报上去,报下来的审批表没有此户的任何相关信息。二被告不会支付原告2000元工资。3、测绘工作人员的食宿是村委会统一安排,那天中午是赵洪菊(原告周维玖的妻子)主动供饭的,但是村干部垫资付清了。4、原告户籍不在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赵洪菊是该户的户主。5、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交通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告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被告彭洪礼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系赵洪菊前夫周维光(已去世)与陈兴国等所有,赵洪菊与原告周维玖系再婚,于2007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房屋在准备复垦前,大部分已经拆除,并种上庄稼。2011年实施复垦政策后,测绘组的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测绘,但最后的复垦名单并没有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周维光的宅基地使用证,证人陈兴国、彭恩德、田洪凯的调查笔录,证人姜兆用、陈兴国的当庭证言,被告彭洪礼的答辩意见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从主体上看,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系赵洪菊前夫周维光(已去世)与陈兴国等所有,周维光去世后,赵洪菊在其权利范围内对该房屋占有份额,系赵洪菊的婚前财产,并且原告周维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有相关的权利,故原告周维玖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从实体上看,该房屋在准备复垦前,大部分已经拆除,并种上庄稼,该房屋虽进行测绘,但最后的复垦名单并没有本案涉及的复垦房屋。原告周维玖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复垦款已经下来,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民委员会、被告彭洪礼对该房屋剩余部分的拆除有过错。故对原告周维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维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维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