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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志君与王忠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君,王忠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283号原告李志君,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喜,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君诉被告王忠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2元,减半收取17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玉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