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被执行人李德胜,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德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1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