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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韩赤林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韩赤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289号被申请人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王燕珠。委托代理人郑偃平,该医院负责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韩赤林。申请人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与被申请人韩赤林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不服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6)1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因韩赤林就该案已在一审法院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医院撤回撤销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6)1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新城仁爱皮肤病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愿审 判 员  牟凤燕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