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祥与王龙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王龙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157号原告:王祥。被告:王龙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南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与被告王龙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对被告王龙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