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5刑初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刑初第132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政和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6年5月26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8日被行政处罚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政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政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商定在政和县二中斜对面原黄某某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并约定赌场分为七个股份,黄某某占二股,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各占一股,赌场抽取渔利按股权分配。后该赌场招揽、组织参赌人员,以扔骰子的形式聚众赌博,至2016年4月11日案发,该赌场共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扣押骰子6枚、扑克牌52张、碗1块。案发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李某甲被当场抓获;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叶某甲、吴某甲、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政和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查,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政和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县十六届人大代表叶某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扣押在案的物品证据清单、(2011)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宋某某、叶某乙、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阮某某等十七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吴某甲、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三、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许某某、李某甲、吴某甲、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骰子6枚、扑克牌52张、碗1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思东人民陪审员  张远唐人民陪审员  刘小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木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