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英英与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英,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磊,马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48号原告许英英。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经理。被告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闯。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的。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磊。被告马志。原告许英英诉被告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磊、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许英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许英英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