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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英英与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英,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磊,马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48号原告许英英。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经理。被告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闯。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的。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磊。被告马志。原告许英英诉被告沙河市中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金玉陶瓷有限公司、繁峙县富康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磊、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许英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许英英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