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红霞与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霞,于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54号原告姚红霞,女,汉族。被告于秀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霞与被告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