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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蓝英仲与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英仲,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7171号申请执行人:蓝英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伊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