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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方实与韩君、杨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实,韩君,杨庆山,张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601号原告:刘方实,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韩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被告:杨庆山,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张德安,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4690-3,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负责人:张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方实诉被告韩君、杨庆山、张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婧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