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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华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石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华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石化有限公司,徐银利,金秀娥,浙江依维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6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47702-0。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华泰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村,组织机构代码67722654-6。法定代表人:高建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海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长塘村,组织机构代码55754823-3。法定代表人:徐银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银利,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秀娥,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浙江依维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亚厦大道1218号,组织机构代码05834184-4。法定代表人:徐银利,董事长。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华泰油品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石化有限公司、徐银利、金秀娥、浙江依维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徐银利、金秀娥共同拥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南屏苑2幢1单元802室、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1幢1001室、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闰土嘉和园58幢101室、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新村东一区21幢304室房地产因均被设置抵押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华泰油品有限公司拥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