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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田发卫与孙吉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发卫,孙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643号原告田发卫,男,汉族,村民。被告孙吉才,男,汉族,村民。原告田发卫与被告孙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田发卫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发卫以“我考虑后决定撤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九千四百一十六元,减半实收四千七百零八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利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煜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