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燕荣申请执行邓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荣,邓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荣被执行人:邓明金本院在执行王燕荣与邓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邓明金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明金银行存款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