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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吴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权,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权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权及其辩护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权在将其位于汤原县鹤立镇的一处门市房抵押给他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后。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权持伪造的该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广发投资担保公司内,与被害人韩×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韩×,骗取被害人韩×人民币250000元。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经鉴定:房屋买卖合同内签名、指纹均属于被告人吴权。经侦查,被告人吴权于2016年2月3日在佳木斯至哈尔滨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有证人安××等人证言,被害人韩×的陈述,被告人吴权供述及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权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权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权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持有异议,辩解其当时只是打了借据、收据、空的买卖协议就走了,被害人韩×并没有给他钱,他认为其没有犯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权犯有诈骗罪的指控,因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被告人吴权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权在将其位于汤原县鹤立镇的一处门市房抵押给他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又于同年11月15日持伪造的该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广发投资担保公司内与被害人韩×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韩×,骗取被害人韩×人民币250000元。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经鉴定:房屋买卖合同内吴权的签名、指纹均属于被告人吴权本人。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吴权在佳木斯至哈尔滨高速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吴权向他借了80万元人民币,用吴权在鹤立镇的一个门市房做的抵押。他当时没在家,就委托他朋友宋××跟吴权一起到鹤立镇房地产管理所做了房屋抵押手续,吴权把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鹤立镇房地产管理所,同时做了房屋他项权证。因为他没在家,他朋友宋××替他办的这些手续,所以手续上都是宋××的名。借款期限是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1月29日,到期后吴权也没还钱,2015年他就联系不上吴权了。2、证人宋××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李×在外地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叫吴权的人用房子做抵押向李×借80万元人民币,李×有事回不来,让他联系那个吴权。他和吴权在鹤立镇的房地产管理所签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权人写的他名,还办了一个房屋他项权证,但是他没有借吴权钱,就是帮李×跑腿,李×回来后,他把这些合同还有房屋的他项权证都给了李×。3、证人安××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吴权欠李××30万元人民币还不上,要把门市房卖了。他帮吴权联系了韩×。同年11月15日,吴权带着房产证和他一起去的韩×公司,吴权和韩×谈的价,后来吴权以25万元人民币把房子卖给韩×了,吴权和韩×签的卖房合同,吴权把房产证交给了韩×,韩×给吴权拿的现金,吴权拿到钱联系的李××,然后他俩直接拿着现金还给了李××,他还替吴权拿了5万元。他没有让吴权给韩×写过借据。4、证人李××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吴权到他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了30万元现金,抵押物是一台本田奥德赛车和一部手机号,到期没还,他就延了一个月。11月份吴权和安××一起来将30万元现金还给他。5、证人宋×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她到韩×的广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出纳员。2013年11月份,吴权和安××来韩×的公司,说要卖房子,吴权和韩×谈的,后来韩×把银行卡交给她,让她去银行取25元人民币。她将25万元现金取回来后交给韩×,韩×让公司的文书王×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吴权和韩×在合同书上签的字,韩×把25元现金交给了吴权,吴权给了韩×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6、证人王×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4年年末,她在韩×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当文书。2013年11月份,吴权和安××来公司找韩×谈业务,后来韩×让公司出纳员宋×拿韩×的银行卡去银行取25万元人民币,让她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吴权拿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她按照这两本证书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吴权和韩×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后来吴权把这两本证交给韩×,韩×把25万元人民币交给吴权。7、被害人韩×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5日,吴权和安××来到他的广发投资担保公司,吴权拿了一本房照还有一本土地使用证说要卖房子,从房照上看房子在汤原县鹤立镇忠诚街,是个门市房。他就跟吴权谈价钱,最后讲到25万元,吴权同意了。他和吴权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和吴权在合同上签的字,并将25万元现金给了吴权,但吴权一直没有给他过户,2015年他就联系不上吴权了。之后他到鹤立镇房屋管理所去查,发现吴权在把房子卖给他之前,已经把房子抵押给别人了,才知道被骗了。8、被告人吴权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他向李×借了80万元,用他在鹤立镇的房子做的抵押,他和李×在鹤立镇房地产管理所做了抵押手续和他项权证,房子的所有权证也抵押在鹤立房地产管理所了。他没有骗韩×,只是在韩×开的广发小额贷款公司写过一张25万元的借据和一个收据,还有一个25万元房屋的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是空白的,他只是签了名,是安××让他去写的,因他和安××关系好,安××让他去写他就去了。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宋×均指认被告人吴权系2013年11月卖给韩×门市房的人,安××和吴权一起去的公司。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所有人为吴权的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扣押。11、汤原县鹤立房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2月2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所持的汤房产权证鹤立镇字第15**号房屋所有权证,从外观看颜色与我处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较浅,且汤房产权证鹤立镇字第15**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3年8月29日以借款方式现正抵押在我处。12、汤原县鹤立房产管理处出具的材料证实,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权已将其坐落于汤原县鹤立镇忠诚街4委5组的237.9平方米的房子抵押给李×。13、被害人韩×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吴权与韩×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权收到广发投资担保公司人民币25万元。14、证人李×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及收据、借据证实,被告人吴权已于2013年8月29日将其坐落于汤原县鹤立镇忠诚街4委5组的房子抵押给李×。1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检)字[2016]8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韩×提供的所有权人为吴权的一本坐落于汤原县鹤立镇忠诚街4委5组的房产证系伪造的。16、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痕)字[2016]23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佳木斯市广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第一页甲方“吴权”签名处捺印指纹与吴权十指指纹卡上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17、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检)字[2016]32号鉴定书证实,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的佳木斯市广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中,在其尾页落款处署名为“吴权”的手写签名与样本中提及的“吴权”手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权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权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权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权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秀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