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尚秉成与长春市朝阳商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秉成,长春市朝阳区商业(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734号原告:尚秉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商业(集团)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颖,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秉成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商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尚秉成于20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318.00元,减半收取4,659.00元,由原告尚秉成负担。审 判 长 闫 欣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