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荣坤与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坤,徐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548号原告:周荣坤。委托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丽英。原告周荣坤诉被告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荣坤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荣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丈夫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徐丽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荣坤与被告徐丽英的丈夫祝永灯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6日,被告徐丽英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徐丽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答辩的权利。被告徐丽英向原告周荣坤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有借条予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归还借款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英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荣坤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唯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