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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袁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袁玉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789号之二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玉连,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系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实际经营者。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袁玉连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航城加盟店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