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龙积华与覃建高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积华,覃建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财保52号申请人龙积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申请人覃建高,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人龙积华与被申请人覃建高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覃建高所有的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桂A-×××××号欧蓝德牌小车一辆、桂A-×××××号奥迪牌小车一辆、桂A×××××号沃尔沃牌小车一辆、桂A-×××××号雷克萨斯牌小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630000元,申请人龙积华用其位于柳江县××盛景广场××房屋××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覃建高所有的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桂A-×××××号欧蓝德牌小车一辆、桂A-×××××号奥迪牌小车一辆、桂A×××××号沃尔沃牌小车一辆、桂A-×××××号雷克萨斯牌小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二、对申请人龙积华其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52号丰泽盛景广场13A-5-3-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立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大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