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中香与庐江县新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香,庐江县新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648号原告:黄中香,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新城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281520X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乐桥街道。法定代表人:董万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中香与被告庐江县新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香撤回对被告庐江县新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中香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