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6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宁诉段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段长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6民初368号原告:李宁,男,1989年2月5日出生。被告:段长伟,男。原告李宁诉被告段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绪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长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底,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支,当时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更换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8月10日,逾期被告未能还款,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2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支,当时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更换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8月1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举交的借款协议一份。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无果而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能归还,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长伟归还原告李宁借款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绪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霞 来自